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经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它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3款不能取得学位,但准予毕业者,若在校期间撤销处分且符合下列第1、2、3、4、5、6、7款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第四条第4款不能取得学位,但准予毕业者,若在校期间撤销处分且符合下列第7、8、9、10款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在《威尼斯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或在不同期公开刊物(不含增刊)独立发表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4000字,署名威尼斯,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由相关二级学院、科研处认定);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奖励(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组委会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者;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国家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者(其中发明专利署名前三位者有效,其他类型署名前两位者有效);
4.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新托福考试成绩达80分(含)以上者,或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者,或TCF(法语水平测试)C1等级及以上者,或欧洲语言标准(德语)C1等级及以上者,或DELE(西班牙语)C1等级及以上者,或但丁协会PLIDA(意大利语)C1等级及以上者,或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高级者,或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1级者;
5.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考上国外大学研究生(由学校外事处认定);
6.毕业当年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者;
7.在校学习期间获体育比赛重要奖项者(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
8.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先进等荣誉称号者(其中校级先进指校级优秀SPT学生、张巨昌奖学金、励志SPT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具体由学校学生处认定);
9.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获得团级以上二次(含二次)以上表彰或嘉奖(须有相关书面证明)的毕业生(具体由校人武部认定)。
第六条 毕业时由于课程(含毕业环节)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对于申请补授予学位的学生在下一年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经主任同意签发后授予学位证书。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和程序
1.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科办,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研究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3.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5月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第二天将准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三天,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两天。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4.因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填写《威尼斯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科研处、外事处、学生处、人武部、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5.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1/2以上通过有效。
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201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